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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shf18-中国电信研究院2025年大科创装置移动网设施扩容项目wifi7apsta仿真器和wi-fi67场景录制仪采购(重新招标)项目招标公告

· 2025-10-15

本招标项目为25-SHF18-中国电信研究院2025年大科创装置移动网设施扩容项目WiFi7APSTA仿真器和Wi-Fi67场景录制仪采购,(招标编号:HQBBFA2025082900081),招标人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研究院,招标代理机构为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资金由招标人自筹,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意向的且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投标。

  1. 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1.1项目概况

实验室现有移动终端短距(WiFi)性能测试系统包括短距(WiFi)综测仪、信道模拟器(专用或通用)、专用小暗室(支持双轴3D转台、专用天线系统)。现有资源仅支持Wi-Fi 5/Wi-Fi 6/Wi-Fi 6E仿真,需通过现有Wi-Fi 6综测仪升级扩容Wi-Fi 7 AP、STA仿真器板卡,新增配套Wi-Fi 6/7场景录制仪,支持Wi-Fi 7测试工作。
1.2招标内容

序号

标包名称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交货地点

交货期

1

仿真器和场景录制仪

WiFi7AP/STA仿真器和Wi-Fi6/7场景录制仪

-

2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09号电信科技大厦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4周内完成设备的安装、部署及调测

本项目将按照最新的《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执行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请重点关注处理结果适用的供应商主体、被处理产品、处理范围、禁限期、处理措施等关键内容,请务必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查阅《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1.3本项目不划分标包
本项目允许投标人同时中标的最多标包数为个。
1.4本项目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本项目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本项目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为人民币990,000.00元(不含增值税),同时,本项目设置了投标单价最高限价(不含增值税)。单价最高限价详见招标文件《附件:报价文件格式和投标一览表》。若投标人价款(不含增值税)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或单价报价超过单价最高限价的,或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的修正价格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将作否决投标处理。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最高投标限价表}【请前往上方菜单栏招标文件附表处进行编辑,转换成PDF后将同步数据至正文!】

  1. 投标人资格要求

2.1投标人基本资格要求

2.1.1 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投标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2.1.2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1.3 2.1.3 2.1.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投标人为联合体,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包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 (4) 2.1.4 本次招标接受代理商投标。代理商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投标产品制造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且必须使用代理商投标和签订销售合同的;(2)投标产品制造商为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资本)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享有绝对控制权(最大或最多表决权)的企业且必须使用代理商投标和签订销售合同的。代理商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投标人为制造商:须提供其为制造商的声明;

(2)投标人为代理商:须递交制造商为本项目所出具的唯一授权委托函。本项目仅允许代理唯一制造商投标,且该制造商不得再自行投标或再委托其它投标人投标。若制造商和其授权委托的代理商同时参与本项目,则制造商和代理商的投标无效,其投标将被否决;如制造商同时授权委托两家或以上代理商的,则所授权委托的所有的代理商的投标无效,其投标将被否决。
(2)投标人与投标产品制造商的代理合作关系迄今为止应已持续年(含)以上。 (3) 2.1.5 与投标人有投标产品代工制造关系的制造商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1.7 2.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 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 在最近三年内(自2022年11月10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 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11月10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 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11月10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 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 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0) 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1) 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12) 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13) 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4) 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5)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6) 中国电信在职员工违规担任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并参与采购活动的;

(17)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违反有关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管理规定,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参与采购活动的;

(18) 中国电信领导人员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任职、投资入股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参与其原任职单位采购活动的;

(19) (19) 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及《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的结果执行规则,应对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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